有五六个同事写了证词,同时又有中标书作为证据,索智新纪科技公司想证明项目经理白安臣干私活儿的主张却未被法院采信,并且因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在工会法援的帮助下,白安臣近日不但打赢了官司,还获得3.2万元赔偿。事发: 项目经理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4月,索智新纪科技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看他们招聘的岗位很适合我,我就投递了简历。经过面试,公司决定聘用我,4月中旬正式入职。”36岁的白安臣介绍,他的岗位为项目经理,面试时约定其每月薪酬为7000元工资+业务提成。
上班一周时,公司人事部丁主任通知他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合同文本中有些项目是手工写的,白安臣特意仔细看了一下。在“工资”一栏中写的数额是1500元,他有些奇怪:“我面试时咱们说的是7000元工资,怎么现在变成1500元了?项目经理这种岗位在任何企业都不可能拿如此低的工资啊!”
丁主任解释:“你别误会,这只是写在合同里的,但实际还按咱们约定的工资数额来支付。”见白安臣将信将疑,他又说:“这么做只是为了避税,大家可以多拿点钱,都是为了员工考虑嘛。”白安臣不好意思再说什么,默默地点点头。
索智新纪科技公司是一家新兴技术企业,其经营业务很有发展前景,打算5年内上市。白安臣觉得自己已经36岁了,能找到这样一家单位不容易,所以入职后工作一直很努力。但他性格比较内向,不爱应酬,同事间的聚会总找借口推辞,慢慢地,大家都觉得他不好相处。
2016年11月30日,刚刷完考勤卡的白安臣被叫到人事部。
丁主任递给他一张纸。白安臣接过一看,竟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内容为:白安臣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有关禁区的条款,接私活儿,挣外快。在公司专门开会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不思悔改,依然隐瞒单位干私活儿,公司决定从即日起与白安臣解除劳动合同。
白安臣非常生气:“这是哪儿跟哪儿的事啊,我从来没干过私活儿!”
丁主任不慌不忙地说:“公司业务部前些天开会专门讲了不允许员工兼职、接私活儿,经理还找你谈过话吧?”
白安臣脸涨得通红:“开会是讲了,可没说是我接私活啊。经理找我谈,是问我有没有接私活儿的事,我说没有。不能开个会、领导找我谈过话,就说明我干私活儿了吧?”
“竟究干没干私活儿你心里最明白,单位也不会凭白无故地辞退你,这是公司的决定,我也没办法,请你别为难我。”看着丁主任恳求的眼神,白安臣只好在离职表上签了字。维权:仲裁失利 劳动者申请工会法援
过了几天,白安臣收到单位转来的11月的工资,却没有业务提成,他算了一下,公司欠付3600元。
他打电话向公司询问,对方称业务提成是依据员工工作态度、销售业绩,由团队领导研究后决定发放多少,然后报公司批准后才能发放的。因白安臣在职期间所负责的项目管理混乱,设备清单对不上,造成工程无法进行成本核算从而延误了工期,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所以不予发放业务提成。
白安臣当时就火了:“业务提成一直是按业绩考核来发的,与工作态度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根本不存在我负责的项目管理混乱一说,你们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未等对方答话,他就气愤地挂断了电话。
随后,白安臣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索智新纪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业务提成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庭审时,公司提供证人、证言和项目中标书来证明白安臣干私活儿,仲裁委采纳了单位主张,未支持白安臣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裁决公司仅支付业务提成3600元,驳回其他请求事项。
白安臣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接着,他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虽然白安臣的工资较高,但他是农业户口,符合受援条件,法服中心指派工会签约律师李春娟代理此案。
接到指派后,李春娟律师马上联系白安臣面谈,详细了解了双方发生争议的过程、仲裁庭审情况,向白安臣介绍了此案的法律风险,并对劳动合同、工资表等材料一一进行甄选,确定哪些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接着,李春娟律师又找出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撰写了代理意见,为白安臣在法庭应诉做好了准备。胜诉:劳动者反败为胜获赔3.2万元
法院庭审。
白安臣介绍完基本情况后,代表索智新纪科技公司参加庭审的丁主任说:“开除通知是我们做出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法官问。
丁主任答道:“他身为项目经理,利用公司的资源干私活儿,我们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才开除他的。”
白安臣不同意:“我没干私活儿,是有人诬陷。我也不知道什么规章制度。”
“这不是一个人两个人就可以诬陷你的,有很多人可以证明,我们这儿有人证物证。”丁主任边说边提交了几份书面证言、一份项目中标书作为证据。
法官问单位:“你们的规章制度是否向原告公示了?”
丁主任点点头:“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做成了一本汇编,给过他。”
“你们有没有让原告签字?”听法官这么一问,丁主任一愣,他迟疑了一下说:“那倒没有。”
质证阶段,单位所说的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丁主任强调:“这份中标书,是原告在职期间承揽其他企业项目的最有力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他在干私活儿。”
李春娟律师反驳道:“证人未到庭,中标书是无签章的打印件,我们对这两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白安臣存在开除通知中所陈述的事实情况,因此单位开除白安臣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白安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白安臣在离职表上签字后,公司安排他进行工程资料交接,可他拒绝,使工程项目无法验收,我们只好又重新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公司共派出4个人及两台车,用了半个月时间才补齐资料,致使延误了验收和回款,不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还使企业蒙受很大损失。所以要说赔偿,应该是他向我们支付赔偿金。再说了,白安臣在职期间多次干私活儿,有多人指正,虽然他本人拒绝承认,但客观事实存在,因而我们认为不应该发放其业务提成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丁主任说得振振有词。
“公司与白安臣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6条约定,单位依据业务考核结果来确定员工每月的业务提成绩效工资。现在单位认可有3600元业务提成未发给白安臣,那么公司就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向白安臣支付上述工资。”李春娟律师说。
双方不同意调解。经过审理,法院近日判决:索智新纪科技公司向白安臣支付业务提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3.2万元。
记者分析:证据不足辞退员工,单位构成违法解除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企业在辞退员工时都很理直气壮,等法院判决下来,才发现原本充足的理由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事实确凿”的材料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有效证据,比如白安臣与索智新纪科技公司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白安臣竟究是否干私活儿、单位是否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业务提成。
对于第一个问题,单位主张白安臣确实干私活儿了,并提供几位同事的书面证言和中标结果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5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否则对该证人的证言可以不予采信。本案在法院庭审时,单位的证人未出庭,白安臣又对此项证言不认可,所以法院对此项证据未予采信。在另一份证据------中标书上,虽然有白安臣的名字和项目的内容介绍,但上面既没有白安臣的签字,也没有招标单位加盖公章,只是一份普通的打印件,白安臣对此不认可,加之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据理力争,因而最后也没有被法院采信。至此,单位所称“白安臣在职期间干私活儿”的结论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单位是否支付赔偿金的问题上,因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表述辞退理由是白安臣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有关禁区的条款干私活儿,而白安臣否认自己干私活儿,法院也未采信单位的说法,庭审时公司未提交其管理制度汇编是经民主程序通过且已告知白安臣的相应证据,也未提交能显示白安臣违反该管理制度汇编行为及隐瞒公司干私活儿的有效证据,因而公司将其辞退构成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向白安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业务提成,白安臣在仲裁庭审时曾提出实际应为5000余元,当时公司代理人与他当即进行计算,最后双方一致认可2016年11月未发的业务提成是3600元。单位在法院诉讼阶段却提出“没有证据表明我公司愿意支付白安臣业务提成3600元”,法院表示对单位这种反言行为不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即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法院判决公司须向白安臣支付业务提成3600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索智新纪科技公司认为“铁证如山”的证据,在工会法援律师面前轻易就被推翻了,单位不仅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向白安臣支付赔偿金、补发业务提成。记者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吸取索智新纪科技公司这次败诉的教训,遇到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时,尽量与劳动者协商解决,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输了官司还要进行赔偿,实在划不来。
记者 王香阑 文/图
有五六个同事写了证词,同时又有中标书作为证据,索智新纪科技公司想证明项目经理白安臣干私活儿的主张却未被法院采信,并且因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在工会法援的帮助下,白安臣近日不但打赢了官司,还获得3.2万元赔偿。事发: 项目经理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