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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2元加班费,一方丢失了生命,一方背负了百倍的赔偿

  张某家贫丈夫高位截瘫,为多挣钱养家她与老板商量,自己想每天中午加班,希望老板多付点加班费。二人口头约定,加班满100天每天加1元,满200天每天加2元。年底时张某合计自己的加班费为2500元。她去向老板结算工资,老板只给了她2000元,并称之前没有过约定。二人发生口角,老板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死亡。其家属要求张某赔偿各种费用87万元。最终,法院判定,因张某不是导致老板死亡的主因,承担10%的责任,赔偿8.7万元。
只为2元加班费,一方丢失了生命,一方背负了百倍的赔偿 
  对于此事有几点看法:
  1、张某最初与老板只是口头约定加班费用事宜,并没有书面等直接的证据,导致结算时老板不承认之前的口头约定。既无人证又无物证,是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完全靠人的诚信确实不那么容易。
  2、老板身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脏病突发,这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结果。因此,对于老板是死亡,张某并没有直接的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张某就一点责任都没有。毕竟,老板心脏病突发是因为情绪激动,其之所以情绪激动是因与张某发生争执,而发生争执是因为张某讨薪时老板不遵守承诺。
  尽管张某的讨薪与老板的死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导致事情发生的诱因。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另外,公平责任原则也规定,在过错与因果关系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又与结果存在一定关联性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酌情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张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是,就张某目前的家境、经济状况,不知是否可以承担得起8.7万元的赔偿费用。因为500元的差距,一方丢失了生命,一方背负了百倍的赔偿,不知是否值得。

内容简介

张某家贫丈夫高位截瘫,为多挣钱养家她与老板商量,自己想每天中午加班,希望老板多付点加班费。二人口头约定,加班满100天每天加1元,满200天每天加2元。年底时张某合计自己的加班费为2500元。她去向老板结算工资,老板只给了她2000元,并称之前没有过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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