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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想让孩子接触其父亲的请求法律能否支持?

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

离婚后不想让孩子接触其父亲的请求法律能否支持?

网友咨询:

你好,我是延川的,我老公是安塞的,我们2004年结婚,2008年生了女儿,2010年我们感情破裂,因为我们当时没有结婚证,就协议分手了三年,后来,为了孩子,我们又选择走在一起,2015年十月儿子出生了,可是就在我躺坐月子期间他与其他女人谈起了恋爱,当时,他们家人也是知道的,在家人的劝说下我再次原谅了他,都是了孩子,他也表示不在犯错,好好的过日子,可是,就在近日他们又走到一起,被我朋友撞到一起了,现在他因醉驾被拘留了,我累了。我不想我的儿女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我觉得会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所以我想解除我和他的婚姻关系,并且要求他以后不得与孩子见面,法律是否会给予判决。我该怎么起诉。我起诉后他是否在拘留所收到通知。我们没有任何财产纠纷我只要求解除我们婚姻关系,俩个孩子都由我扶养,他付给我扶养费就可以了,其他我什么都不要,并且我反对他在离婚后与孩子见面,因为我觉得他的行为在教育孩子这方面是反面教材,不予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让我的孩子健康成长我要求他不予与孩子见面,是他先不义的,求解答

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林家宝律师解答:

你们最终是否领取了结婚证?如果领取了,可以起诉离婚。如果没有,不存在离婚。至于孩子,即使判给你,他也是有权探望的。

林家宝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探视权已经通过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得以法制化,并在法律上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所以,在对方拒绝你探视子女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行使你的探视权。

林家宝律师总结:

所谓探视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内容简介

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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