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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腿搂腰不算性骚扰 缺少严惩色狼就是如此自信

最近几天,不断有性骚扰的受害者站出来指控施暴者,指控对方涉及公益领袖、媒体精英和著名公知……遭遇指控的名人中,媒体人章文面对数名女性指控,发文称其认为“一群人喝酒后搂下腰不能算是性骚扰”。

法律语境中缺乏“性骚扰”的明确定义

反性骚扰组织调查了37个国家后,对街头常见的性骚扰进行汇总,除了搂抱、摸腿外,以下这些也是性骚扰:

摸腿搂腰不算性骚扰 缺少严惩色狼就是如此自信

看到这里认为摸腿怎么能算性骚扰的人应该有些傻眼。吹口哨?多有情调的一件事怎能算性骚扰?不好意思如果这一行为引起别人的不快这就是骚扰。不久前法国拟立法加强性骚扰惩罚力度,其中包括品头论足、吹口哨、目光挑衅、尾随等。法国男女平等事务国务秘书解释说在地铁里对女性吹口哨造成的压力和恐慌是显而易见的。法国政府希望教育国民即便是简单、短暂的骚扰行为也要受到谴责。

美国女性主义者麦金农律师将性骚扰定义为:处于权力不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员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如果在美国章文受到指控的“搂腰、摸腿”等行为明显已触到性骚扰红线。要是再参照严苛欧洲的法规,强调受害人感受、辩护人不能以“无意伤害受害人”为理由,施暴者自己认为的“这种情况很正常”的辩驳更无法立得住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明令“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对性骚扰的行为特征未给出具体界定,只有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明确了性骚扰方式的几种方式: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

实际判罚中 治安处罚轻微 民事诉讼难定性

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中,在刑法中被明确为犯罪的是“猥亵罪”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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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也有“猥亵”的条例,“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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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性骚扰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又进一步提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

起诉会是什么结果呢?搜狐号数字之道在全国裁判文书中选取了最近20起(时间从2016年至今)涉及到性骚扰的诉讼案件。通过梳理当事人案情,发现很多案件都是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欲将骚扰者开除进而产生劳动合同纠纷,从仲裁结果看,想认定性骚扰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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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起案件中最终只有5起被认定为性骚扰,性骚扰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取证难,不易被定性。一般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肯定不会认定性骚扰。即使有证据,比如邮件、聊天记录等,在法律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判罚尺度也不一样。例如同是肢体骚扰多名同事,当事人承认自己行径但辩称是玩笑的案例,在一起案子中法庭裁定当事人确系性骚扰,违反雇主规定,支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另一起则被法院定位为“骚扰,未严重到性骚扰”,不支持公司以性骚扰开除当事人。

闹到法院的性骚扰案件毕竟还是少数,除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或是上升到劳动合同纠纷,多数情况遇到性骚扰很多人的选择还是报告单位领导或到派出所报案。《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没有“性骚扰”或者“骚扰”,执法机关常根据实际情况的严重程度按照猥亵处理,被抓后大多予以10天行政拘留。

虽然性骚扰在法律语境中缺乏明确定义,在行政处罚中惩戒轻微,在民事诉讼中不易被定性,但中国的“Me Too”行动的意义在于,一切诉求的起点都是勇敢的说出来。

邓喜莲 《性骚扰法律概念界定的比较分析》

内容简介

最近几天,不断有性骚扰的受害者站出来指控施暴者,指控对方涉及公益领袖、媒体精英和著名公知……遭遇指控的名人中,媒体人章文面对数名女性指控,发文称其认为“一群人喝酒后搂下腰不能算是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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