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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荆律师:如何更好行使探视权

每一对要离婚的夫妻,都会发誓说,但愿今后老死不相往来,文艺一些的会说,唯愿此生生死不复相见。但在有孩子的家庭中,想潇洒地挥一挥手,从此一别两宽还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男女虽然离婚了,但对于共同的孩子来说,爸妈还是亲生的好。所以,为了保障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有一项法定的权利------探视权。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荆律师:如何更好行使探视权

什么是探望权?

根据法律规定,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那么,探望权到底保障的是谁的权利?以孩子为主体?还是以监护人为主体?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荆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规定的表面来看,似乎保障的是父或母的权利,但实际上,存在探视权的前提是父母因离婚,而与孩子分开生活,为保障孩子能得到父母双方的爱,才设置了探视权规定。实质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的利益。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荆律师:如何更好行使探视权

如何保障探望权?

张荆律师说,实际上多数的离婚夫妻,都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对对方积累了大量的怨气,沟通十分困难,才最终迫不得已才走到离婚这一步。所以在遇到对方探视孩子这个问题上,很少能理性地予以配合。所以,常常会出现一方探视权无法实现的困境。比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后,搬离原来的住所,换掉联系方式,导致有探视权一方无法找到孩子,从而,出现有权利而无实现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救济方式就是,权利受侵害一方可以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探视权诉讼,要求对方配合按适当的时间在适当的地点对孩子进行探视。

有了这个探视权的判决,也有可能对方仍然不配合。这时权利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探望权涉及到人身,一直以来执行也是个难题,这种案件法院如何执行?怎么执行才能不伤害到孩子?张荆律师律师说,在实践中,一般执行法官会通知有执行义务一方必须配合对方进行探视,如果故意不配合,按照法律规定,会被处以罚款,最严重的会被进行司法拘留。有时,有义务配合的一方因各种顾虑,会要求在执行法官在场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方进行探视,所以,有时探视权的执行不得已就在法院的执行庭进行。这其实也不是个办法,一方面会加大执行法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也不好。

此外,张荆律师还提出了另外一个解决途径,就是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是一项独立的诉权,通常能引起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直接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比如身患严重疾病,有传染病、精神病等情形,可以做为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但如果一方阻止另一方探视孩子,其实不仅是侵害了探视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孩子的利益,同样是可以做为变更抚养权的事由来主张。

隔代亲人有没有探望权?

张荆律师曾经办理过一个探视权纠纷的案子。男女双方在离婚时是由于双方的父母对对方的父母满意,而导致矛盾升级。最终由这对年轻的夫妻承担了后果,双方在感情并未破裂的情况下不得已离婚。女方离婚后带着孩子住到娘家,由姥姥主负责抚养孩子。双方离婚时,孩子不满一岁,在此后的六年里,男方和男方的父母再也没有见到孩子。最让人伤心的是,孩子奶奶到幼儿园去偷偷看孩子,但在孩子眼里,奶奶完全是个陌生人,根本无法靠近孩子。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荆律师:如何更好行使探视权

此前媒体还曾报道过一个案子,孩子的父亲去世,母亲拒绝爷爷奶奶探望孙子。由此,引发讨论,到底隔代有没有权利探视孩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主要看他们是否是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说,对于隔代的探视权利,在目前法律实践领域,掌握的尺度还是比较严格。除非出现象媒体关注的这个案例,孩子生父去世,如果再不支持爷爷奶奶与保持必要的联系,就等同于变相地剥夺了孩子与父亲家的亲缘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是对孩子利益的侵害。该案承办法官谈到,我国婚姻法虽然只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权,未明确其他人可以享有探望权,但也没有禁止其他人享有探望权。本着“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的原则,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诉讼请求不应一概否定,而应根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具体情形加以分析。

祖辈的探视权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派生权利,伦理性极强,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允许失独老人进行隔代探望,有利于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家庭稳定,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是对社会现实的尊重,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王某某的离世,对双方来说都是重大的打击,双方应该学会宽容与理解,彼此尊重与关爱,维系好相互之间的亲情关系。

继父母对及子女有无探视权?

前面欠介绍了探视权的通常情形,但对于在再婚夫妻关系中,做为继父母的一方对继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呢?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荆律师说,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这条规定里可以看出,继父或继母是可以主张探视权的。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夫妻离婚后,一方借着探望孩子的时机,把孩子偷偷带走,甚至明抢。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越来越多见。权利受侵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方仍然不予配合,则应当对这种违法行为采取款、拘留等措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见,抢走孩子的一方,通过违法的手段将孩子抚养状态强行变更,实质上损害了孩子的利益。人民法院据此可暂时中止其探视孩子。

我国是国际条约《儿童权利公约》的成员国。在该权利公约中确定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就是,儿童利益最大化。父母已经离婚,分开生活,对孩子来说,已然造成无法回避的缺撼。在此时,做为父母应首先把孩子利益放在首位,考虑如何将伤害降到最低。同时也要处理自己的情绪,不因夫妻离婚矛盾而将孩子做为惩罚对方的工具,做到真正地为孩子、爱孩子。尊重对方的权利,尊重孩子的需要,才能平和地对待对方的探视行为。

内容简介

每一对要离婚的夫妻,都会发誓说,但愿今后老死不相往来,文艺一些的会说,唯愿此生生死不复相见。但在有孩子的家庭中,想潇洒地挥一挥手,从此一别两宽还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男女虽然离婚了,但对于共同的孩子来说,爸妈还是亲生的好。所以,为了保障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有一项法定的权利------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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