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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四子女拒绝支付70岁母亲赡养费,宣称母亲有养老金!

原告唐某年逾70,老伴已去世多年,有养老金、遗属金,因生病住院,将四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支付原告住院医疗费、医药费3863.45元,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50元、护理费836.5元。

原告的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均辩称:父亲临终前曾称留下来一笔钱给母亲唐某,同意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母亲有养老金和遗属金,不需要四被告负担,故护理费和医疗费被告不同意支付。被告宋丁辩称:没有收入来源,不同意支付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被告宋丙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费用。

宿迁四子女拒绝支付70岁母亲赡养费,宣称母亲有养老金!

那么,原告有养老金和遗属金,是否能成为子女拒绝支付赡养费用的理由呢?

法 院 审 理

本案中,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四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有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被告宋甲、宋乙辩称其父亲在去世时留了一笔钱用于原告养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丈夫宋某在去世时留有遗产,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唐某现有经济能力用于生活、护理、医疗等开销,故本院对被告宋甲、宋乙辩解不予采信。被告宋丁辩称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支付赡养费、护理费、医疗费,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子女自身经济状况的可否不能成为阻却赡养父母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结合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的身体现状,原告唐某的养老金、遗属金不足以维持原告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等费用,故四被告仍应承担给付原告赡养、护理、医疗等费用的义务。

宿迁四子女拒绝支付70岁母亲赡养费,宣称母亲有养老金!

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原告唐某因脑梗死两次入住院,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13955元(取整),门诊治疗额外花费诊疗费、医药费5389元,上述费用合计19344元,均由被告宋丙支付,被告宋甲、宋乙、宋丁未履行给付义务,故被告宋甲、宋乙、宋丁应当给付原告唐某4836元(19344÷4)。

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用,现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要四被告护理,结合江苏省宿迁市护工标准,酌定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护理费用700元。

内容简介

原告唐某年逾70,老伴已去世多年,有养老金、遗属金,因生病住院,将四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支付原告住院医疗费、医药费3863.45元,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50元、护理费8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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