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桐梓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赵某某、杨某某等“电信诈骗案”,主犯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主犯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
信用卡诈骗的事实: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经商议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实施诈骗活动,由被告人赵某某搭建虚假银行积分的钓鱼网站,通过该钓鱼网站发送链接来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及密码。
在获取信息后,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利用银行软件将被害人的银行卡绑定到自己的手机上,将被害人账户内的钱款转走,经过过滤,并通过取现后存入其指定的账户内。
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实施诈骗行为,应被告人杨某某的邀约,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将诈骗所得钱款取现,存入二被告人指定账户。
三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叶某某等87名被害人钱款4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现金共计9万余元,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非法经营的事实: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对外出售成套“伪基站”及零部件,并承诺被告人张某某每卖出成套“伪基站”将支付其一定报酬,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百度贴吧对外发送广告,在买家联系张某某后,张某某再将买家信息传递给赵某某,由赵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将“伪基站”及零部件发送给买家。同时,被告人张某某还应被告人赵某某的要求,对伪基站零部件进行维修、组装。
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佣他人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杨某某等人在实施诈骗行为,受杨某某、赵某某安排提供本人信用卡,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套现、取现,其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数量超15套,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桐梓法院
10月24日,桐梓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赵某某、杨某某等“电信诈骗案”,主犯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主犯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