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ZAKER 特约评论员土土绒
近日,唐山市的朱先生收到了一份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一年前,他目睹了一起摩托车相撞事故,其中一辆摩托车驾驶员张某逃逸。朱先生立刻驾车追赶。没想到两人一前一后行至一处铁道时,张某竟在铁轨处被火车撞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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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儿子坚持认为,正是因为朱先生的穷追不舍,导致自己父亲被撞身亡,因而将朱先生告上法庭,提出共计 60 万元的赔偿要求。
对于朱先生来说,这不啻为飞来横祸。事发时第一时间报警并追赶逃逸者,本是热心肠的反应,谁能预见对方会被火车撞击身亡呢?而从公共秩序的角度来说,从交通事故现场逃逸本来就是违法行为,朱先生追赶逃逸者,可以视为见义勇为。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大家都不愿看到的意外。
朱先生到底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当然要等待法庭的判决。但是,今年 3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民法总则》带来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规定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为了保护民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当然,在具体法条的适应上,仍然有商讨的空间。虽然《民法总则》提倡的精神是积极的,符合社会公德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也不能一刀切,还要考虑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
例如,河南一位杨医生在小区电梯内劝阻一名老人不要吸烟,双方发生争执,随后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事后,老人家属将杨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40 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杨医生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因为老人死亡是发生在双方争执之后,依据公平原则,酌定杨欢向老人家属补偿 1.5 万元。
这 1.5 万元,不是因为杨医生对老人的死负有责任——如果真负责的话也不会只赔 1.5 万元了——而是一种人道主义补偿,出于善意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如此,既在法理上理清了责任,又在人情上传递了善意,可以说兼顾了法理人心。
朱先生的案子当然与此案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我们这个社会还不是一个充满善意、人人互助的完美世界,仍然有着冷漠和戾气,见义勇为者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整个社会能不能对热心肠的人们多一点鼓励、多一点包容呢?" 别让好人流血又流泪 ",不能仅仅是说说而已,这需要具体事实的支撑。(作者为电视媒体资深评论员)
(编辑 刘魏)
快快评 | 逃逸者被撞身亡,追赶他的人该负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