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这样的报道:合肥一男子李某曾在一家房产公司上班,因为手中有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从2015年开始,他通过购买、与他人交换的方式,很快获得了大量全国各行业的公民信息。2015年7月起,为谋取非法利益,李某通过使用QQ、微信在网络上宣传的方式,多次向他人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成交客户达78人,非法获利五万余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近日被批捕。

保护隐私,有法可依
那么,到底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房产中介在业务过程中要注意哪些事项以免犯罪呢?今天出早带领大家一同探个究竟。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五十三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了具体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除《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用以遏制、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进一步了解
公民个人信息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公民个人信息下一个准确定义,老赵分析了下近年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从类型上就公民个人信息做了个囊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行踪信息、通话信息、教育信息等。犯罪主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均可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而像房产中介这样特定行业的工作人员,如果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则应从重处罚。
出售、提供、窃取、非法获取
从法律规定来看“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归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或者提供,可以概括理解为,谋取了对价,或不以获得对价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均视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形式。
窃取或非法获取,与前面所述出售或者提供相对应。一个给,一个得。此项规定就是要求个人和单位应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妥善保存并保密,即使没有提供给他人,但只要是窃取或非法获取的,仍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但《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目前司法实践多以信息数量(是否数量较大)、信息类型(是否具有个人识别唯一性)、信息用途(是否用于犯罪)、盈利数额(是否数额较大)、危害后果(是否造成严重损害)及获取手段(是否恶劣)等方面进行自由裁量,认定差异较大。

倒卖个人信息的严重性,裁定依据多
根据前述,房产中介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若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从重处罚。那么在房产中介业务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可能触犯了法律?并非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了房源信息或房东、客户的个人信息,比如未获得房东、客户授权,擅自获取、购买、交换、窃取信息(包括房源信息、客户或房东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等;将获得的信息(由其是非法手段获取的信息或在房产中介业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未经房东、客户授权同意提供给他人,比如出售或交换等方式提供给装修公司、中介同行、证券公司等。
因此老赵特地提醒各位房产中介小伙伴,谨慎业务,切忌触犯法律,在业务操作中注意以下事项:合法获取客户信息。比如客户亲自提供,或者获得客户授权后由他人提供。获取的客户信息请妥善保存并保密。不提供给他人。不得未经客户同意出售、交换、泄露或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
另外,出早提醒,公民个人应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信息一旦遭到泄露,应提高警惕,立即更改重要的密码,如网银、支付宝密码等,最好能更换账号、号码,避免遭受损失。
最近看到这样的报道:合肥一男子李某曾在一家房产公司上班,因为手中有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从2015年开始,他通过购买、与他人交换的方式,很快获得了大量全国各行业的公民信息。2015年7月起,为谋取非法利益,李某通过使用QQ、微信在网络上宣传的方式,多次向他人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成交客户达78人,非法获利五万余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李某近日被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