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如何把女人逼疯的,离婚时这3类财产不再平分!离婚案件做多了发现做女人是件挺苦逼的事。单身吧,整天被父母和三姑六婆逼婚;好不容易结婚了,又开始被逼着生二胎;生完二胎正经历各种苦逼带娃呢,他妈的又发现老公包小三了。要离婚了,律师告诉她啥都分不到。卧槽,老娘真的要报复社会了。
夫妻本是同林鸟,多少人由于缘分和爱情在茫茫人海中走到一同,最后又由于各种原因感情破裂,劳燕分飞。有不少夫妻结婚后都把家安在一块,大部分都是女方都将户口迁到了男方家中,那么一旦离婚,女方的户口要何去何从?尽管说离婚与户口不存在必定的联系,只要与你离婚的男方没有定见就可以了。不过最好仍是迁走吧,要断就断洁净,以免日后呈现费事和胶葛。
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看看:
一眨眼就十年了。张女士开始发现老公在外面有了小三,于是双方就闹离婚了。可是一咨询律师才知道,婚姻法在2011年发生了重大变化--父母全额出资买房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那么该房子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王先生这些年也只是打份工,根本没有积蓄。如果要离婚的话,将面临着这样的结局:
1.什么财产都分不到;
2.法院很可能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有也只是可怜的两三万;
3.离婚后,可能找不到好的工作。
婚姻法的修改一直朝着女性平等独立的方向去,但与现实脱轨太严重。在上面的故事里,如果张女士踏踏实实地工作,10年过去了,再怎么差也是公司的中层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社会资源,有可观的收入。婚姻法再怎么改,也伤害不到她。毕竟婆家的钱跟自己没多大关系,想通过婚姻来获取上一代的财富,怎么说都不值得倡导的。
1、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婚姻法》改革后,不再有“夫妻在一起生活多少年后,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有财产”的说法,夫妻个人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就比如:夫妻结婚之前,男方自行购买的房子,户主也是他的名字,那么这就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如夫妻离婚,不予进行此项财产分割。
问题是女生与男性生理上不平等是无法消除的,而很多家庭的观念认为女人在家带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那么问题就来了。生孩子,男人只不过贡献一颗精子,而女人却要为这颗精子冒着生命危险把孩子生出来。这一来一回就已经没了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的时间里,男人还是照样的为自己的事业打拼,甚至花天酒地、寻花问柳,男人没有受到丝毫的影响。
2、结婚前或结婚后接受的赠予,并且赠予人声明赠予给夫妻一方的财产
比如:别人赠予妻子的首饰,男方无权享用,在离婚之时,也只能跟随受赠方。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一方滥用受赠的财产。
当地的风俗习惯。具体可从媒人、长辈、村委会的证明等角度去证明这个事儿。
双方是否订立婚约,是否表达结婚的意愿。如果没有这个意思,给啥亏啥。
赠与的时间点。一般而言,越靠近结婚时间或分手时间,越容易被认定是彩礼。多年以前给的,就算了吧。
赠与的金额大小。一般而言,金额越大越容易被认定是彩礼。但:富二代给女友送劳斯莱斯,和贫困户卖房卖地给女方钱物,是不一样的性质。
3、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改革后,不再有“夫妻在一起生活多少年后,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有财产”的说法,夫妻个人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就比如:夫妻结婚之前,男方自行购买的房子,户主也是他的名字,那么这就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如夫妻离婚,不予进行此项财产分割。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或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配偶一方不予承担。但配偶一方需举证证明存在上述三种情况,否则,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婚姻法是如何把女人逼疯的,离婚时这3类财产不再平分!离婚案件做多了发现做女人是件挺苦逼的事。单身吧,整天被父母和三姑六婆逼婚;好不容易结婚了,又开始被逼着生二胎;生完二胎正经历各种苦逼带娃呢,他妈的又发现老公包小三了。要离婚了,律师告诉她啥都分不到。卧槽,老娘真的要报复社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