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没有开车却因“醉驾”获刑?这事还真有,一点都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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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苏州一市民郭先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期法治大讲堂邀请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俞伯俊律师为大家讲讲共同犯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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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去年11月19日晚,郭先生与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然后一起去黄小姐工作的KTV唱歌。
看到老主顾来捧场,黄小姐热情招待,陪着郭先生喝了很多酒,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郭先生看时间不早,起身要回家。黄小姐也喝了酒,但自我感觉还行,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郭先生就把车钥匙给了黄小姐。
开出去没多久,车子一头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路人报了警。
图片来自网络
经鉴定,黄小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mg/100ml。事故造成护栏损失为2100元。黄小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控制。黄小姐提到,当时,郭先生明知她也喝了酒,还让她开车。于是,郭先生和黄小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一起起诉。 法院审理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黄小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而郭先生明知黄小姐喝了酒仍将自己的车子交给黄小姐开,郭先生是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先生、黄小姐都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不过,考虑到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酌情对两人减轻处罚。 律师说法
俞伯俊律师解释说,在共同犯罪中,有主犯之分。那么这些人的罪责又是如何分担的呢?
《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俞伯俊说,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从犯的处罚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更加体现了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
来源:常州晚报
原标题:没有开车却因“醉驾”获刑?这事还真有,一点都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