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省某市大同镇发生了一起洗澡触电身亡事故。王某在未婚夫韩某家中卫生间洗浴时身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触电死亡。
韩某以供电公司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未通知其安装防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未验收用电设施是否合格情况下提供用电服务而存在过错为由,要求供电公司与另两名被告共同赔偿。
原告韩某在诉状中称,
自己除了给未婚妻王某66000元彩礼外,还向她的继承人补偿了触电身亡的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95000元。所以,韩某要求被告赔偿他代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1633元。
案件发生后,公安民警及供电人员检查发现,韩某家中取暖设施与淋浴相连,而王某在洗澡期间取暖和淋浴设施全部带电,从淋浴喷头流出的水流带有可以致人死亡的电流,这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经过进一步检查,淋浴漏电的具体原因是固定暖气片的膨胀螺丝在打入墙内后与电线相连,从而导致供暖和淋浴设施带电。
韩某家中的全部供暖设施,均由李某等人承揽安装。
依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供电公司没有通知其安装防止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所以在一审过程中,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等人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对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李某二人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供电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积极提供有力的证据,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李某等人的再审申请。
在某省某市大同镇发生了一起洗澡触电身亡事故。王某在未婚夫韩某家中卫生间洗浴时身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触电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