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夫妻一方隐瞒结婚事实与他人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该他人借款,但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的,则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概况】
2013年7月,易某和刘某登记结婚,二人系再婚家庭,婚前对各自财产和子女抚养有明确约定。张某与易某系恋人关系,2013年8月9日,易某在隐瞒结婚事实的情况下向张某借款5万元;同年8月22日,易某再向张某借款30万元。2013年11月5日、11月18日,张某通过电话要求易某归还借款35万元,无果。
2013年12月20日,张某以易某和刘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偿还借款35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笔借款是否应当认定为易某、刘某夫妻共同债务。
一、该笔借款应认定为是易某个人债务。
易某、刘某于2013年7月1日结婚,2013年8月9日、8月22日,易某作为借款人隐瞒与刘某结婚的事实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35万元,张某作为出借人在其出借款项时,与易某仍系情侣关系,不知道易某已经结婚,其目的在于借钱给易某个人使用,且不具有以易某、刘某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该笔借款还款担保的预期。因此,可以认定为该笔借款系易某个人债务。
二、易某、刘某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
基于易某与张某、刘某三人之间特殊关系,易某事实上不可能将借款事实告诉刘某,故刘某对易某借款事实不知情,即夫妻间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此外,因易某、刘某是再婚家庭,婚前对各自财产和子女抚养有明确约定,且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没有购置有价值的物品,各自有良好的经济收益,故没有证据反映该笔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因此,易某向张某的借款应当由其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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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