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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沾化一男子雇佣社会人员辱骂他人 当地公安介入

山东沾化一男子雇佣社会人员辱骂他人 当地公安介入

2017年11月13日,山东沾化黄升镇前皂村一村民,雇佣社会人员辱骂他人,并扬言对其采取措施,当事人立即报警,当地公安已介入调查。据了解,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民声供稿平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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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民声供稿平台 发)

山东沾化一男子雇佣社会人员辱骂他人 当地公安介入

图为2017年11月13日,山东沾化黄升镇前皂村一村民,雇佣社会人员辱骂他人,当事人报警提供的辱骂通话截屏。(民声供稿平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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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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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一般表现为漫骂、羞辱他人的姓名,对他人的姓名进行有损人格的恶意解释,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名誉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平等地享有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民声供稿平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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