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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闻说法」上班期间外出为单位办事情时造成他人损害如何处理?

是否应向单位主张赔偿?

单位不管如何处理?

案例:2013年8月某天,某装饰设计公司的小赵骑助动车外出办事经过路口时,因为操作不慎,将步行路过此地的左女士撞伤。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赵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左女士不负责任。经医生诊断治疗,后又经司法鉴定,左女士的伤情为右胫骨平台骨折伴塌陷,留有右膝关节活动障碍的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

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左女士将小赵和其所在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其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7万余元。

「晋闻说法」上班期间外出为单位办事情时造成他人损害如何处理?

二、法院审理

原告认为,小赵系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公司应对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存档的小赵书写的“未打卡申请”,事发当日赵亮系外出为公司选购材料,但事发地点与小赵应该前往的地点方向正好相反,因此,小赵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自己的私事,本案事故并非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小赵系某装饰设计公司的员工,其提交的“未打卡申请”显示:“8.12下午去宜山路选材”。法庭认为,小赵“未打卡申请”经过公司的批准确认,事发地点在公司前往材料市场的合理路径上,可以认定小赵是在履行工作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装饰设计公司赔偿原告左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晋闻说法」上班期间外出为单位办事情时造成他人损害如何处理?

三、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当时,在对于受伤者 的家属的赔偿时,单位是应当赔偿的。 至于此后单位向你追偿,要看你当时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即这酒是否是因工作需要或领导让你喝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不是领导让你开的或领导就在于车上而没有制止,事后逃逸是否有领导的指使或授意。在这方面找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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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向单位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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