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圈热搜的相约喝酒,一人喝醉发生伤害,同桌人担责的法院判决,激起千层浪。大家纷纷讨论,还能不能愉快的聚会了!其实现实生活中,这种同伴担责的情况有很多。比如,相约登山,有人遇难,同伴应当履行救助义务;相约旅游,同游伙伴们应当履行互助义务;相约游泳,一方溺水,同伴应当负有救助义务。那么,这中间是基于什么样的法律考量?

长安律评:传统民法认为,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的救助义务,如消防救火等;另一种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后一种救助义务要求行为人有一定的先行行为,该先行行为能够引起某种侵害发生的风险,法律要求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般人都要有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某种后果,应当有预见。该种预见不仅是道德上的教化,也是体现法律调整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善良初衷。当然,并非所有的行为都需要法律来规范,法律也并非强制任何人都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如何理解?第一,对非本人先行行为引起的风险或者侵害,本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有人落水,路人未救助,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可能受到道德的谴责。因为该人的落水行为并非由本人先行行为引起。第二,因本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风险或者侵害,本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带亲戚的小孩去游泳,不慎溺水,则携带者必须救助,造成损害的,携带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该携带者的先行行为就是带他人小孩外出,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该携带者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该风险的发生。那如果带自己小孩游泳呢?答案是携带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该救助义务并非先行行为引起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义务。第三,没有先行行为,也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在极端情况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比如,在南极探险的路上,碰到同样探险的求助者,这时候如果有救助的能力,也没有被他人救助的可能,则必须救助,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义务。因为在该种极端情况下,如果不施救,则该求助者也许就丧失了唯一生还的机会。体现了法律倡导与人为善的美好愿望。

当然法律并不强人所难,必须考虑救助者的能力。比如我们通常会讨论的,女朋友和母亲一起掉到河里先救谁的问题。法律人一般会这样做:如果只能救一个的情况下,应当救助母亲,这并不是说女朋友没了可以再找的问题,而是对母亲的救助义务是法定义务——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义务。而对女朋友的救助义务更多的是基于道德上的或者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在二者只能选其一的情况下,救母亲不会承担法律责任。若遇上不孝子,救了了女朋友没有救助母亲,则该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了。讨论这个问题的现实意义在于了解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不是说女朋友不重要。在小编眼里人生而平等,更何况是对自己都那么重要的人。

与人为善,是一个善良的民事主体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品格。
尽自己所能,人人互帮互助,这个社会一定会更美好。
最近朋友圈热搜的相约喝酒,一人喝醉发生伤害,同桌人担责的法院判决,激起千层浪。大家纷纷讨论,还能不能愉快的聚会了!其实现实生活中,这种同伴担责的情况有很多。比如,相约登山,有人遇难,同伴应当履行救助义务;相约旅游,同游伙伴们应当履行互助义务;相约游泳,一方溺水,同伴应当负有救助义务。那么,这中间是基于什么样的法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