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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来了,会成为摆设吗?

“好人法”来了,会成为摆设吗?

10月1日,备受瞩目“好人法”将付诸实施,立法初衷是解决社会道德困境,鼓励民间救助行为。

所谓“好人法”,实际上指的是《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经过反复修改达成的最终结果,这一条文的核心法律价值,在于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善意施救者。

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但是,是不是有了好人法,这个世界就会变好呢?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佛山。2岁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上先后被两辆车三次碾压,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0时32分离世。

“好人法”来了,会成为摆设吗?

2015年8月30号下午,开封。暴雨,路面积水成河,一名60岁老人骑电动车涉水时突然倒地,在水中不停挣扎。多名路人上前围观后又退回,有一女子劝人伸出援手未果后也离开。三分钟后,老人被另外一群路人拉出,却已死去。

“好人法”来了,会成为摆设吗?

2016年,3月28日下午1时13分,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一位怀孕8月有余的孕妇,因胳膊搭在马路一旁的护栏歇息时突然晕倒,致使脖子卡入护栏身亡。而她身旁四周,围着数十名群众,失去意识前,孕妇身旁有一男子专门到旁边观察,但很快离开。

… …

这些令人心寒事件,如果围观的路人能在第一时间伸出援手,那么悲剧就不会发生。事实上,这些人一开始也想上前,而顾虑在于“扶人有风险,行善需谨慎”,其根本的原因是,整个社会的信任机制已经降到了非常低的水平。

好人法的出台,对于改变这种状况,能起到多大作用?

“好人法”来了,会成为摆设吗?

从2006年轰动一时的彭宇案,再到天津的许云鹤事件和达州三个小孩被敲诈,人们对于做好事逐渐避而远之,像小悦悦这样的悲剧出现就变成了必然。

央视“名嘴”白岩松有一次在谈到老人被扶反而讹人的事情中有过下面这样一段表述:

老人摔倒被扶,为什么一瞬间反而要抓住对方说:“你撞了我!”因为这个老人是“坏人”吗?

倒退二十年,如果大街上两辆汽车追尾,司机肯定下车就打。为什么呢?不打不行!谁打输了谁赔钱。可是现在,谁还会为了追尾大打出手?经常是把车靠边一停,互相递根烟,把保险号一抄就完了。

“好人法”来了,会成为摆设吗?

对比二十年前和二十年后,会让人产生一种错觉:中国人很讲礼节,道德水准提升了。可是,为什么中国人撞车后的道德水准发生这么大的变化呢?因为有“交通强制险”的介入。所有汽车必须买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不必再用暴力的手段争取权益,于是在这个问题上,人性里“善”的一面流露出来。

摔倒的老人为什么讹诈救他的人?因为大部分老人没有医疗保险,他摔倒在地不能动弹的时候,最大的痛苦还不是来自肉体——中国的父母心疼孩子啊,脑子里蹦出来的第一个想法是,孩子要给自己掏钱治伤,少则几千多则上万,他扛不住。在这之前,他可能行了一辈子的善,但是这一瞬间都不存在了,他像抓救命稻草一样抓住了扶他起来的人。如果中国的老人都有医疗、养老保险,还会发生这么多起讹诈事件吗?

“好人法”来了,会成为摆设吗?

因此,涉及道德的问题,不应追问人们“有没有道德”,更应该思考的是,我们的社会环境、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否进步到了让人们“可以展现道德”的时候。中国人不缺德,缺的就是让“德”展现出来的制度保障与大环境。我认为,此时此刻的中国,还没有到达这个阶段。所有糟糕事件的发生,都是在强迫我们去设法提高基础保障和社会综合配套设施。

我从来不愿听到人们站在道德的立场上谈论道德。那没有意义。

不要站在道德的立场上谈论道德,我觉得这句话讲的特别到位。能用法律来抑制人性的“恶”,就不要用道德来绑架人性的“善”。

“好人法”来了,会成为摆设吗?

一个好的法律,应该使用技术性手段来作为配套和支撑,而不是用人性来做为前提和限制,否则就会因为人性的不可测量性,存在着巨大的操作困难,最终成为一个摆设。

好人法,就有成为摆设的嫌疑。

不站在道德的立场上谈论道德,仅从技术上看待问题,我们需要做什么才能避免无人救助的社会悲剧发生呢,我们至少还有两件事情要做。

首先,要降低做好事的成本。

从社会层面上讲,人们在做一件事情之前,会考虑这件事能给自己带来什么,如果回报大于付出,可能选择做,如果回报小于付出,可能选择不做。这是社会学中著名的“社会交换理论”。因此,在做好事之前,人们会特别关注做好事产生的后果,如果后果有可能承担高昂的成本,就会导致人们不太愿意帮助别人,这个跟道德毫无关系。

“好人法”来了,会成为摆设吗?

要降低做好事的成本,就需要社会制度上有所突破。第一要提升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让弱势群体也能老有所养,弱有所依。第二要让法律真正能够发挥“惩恶扬善”的功能,打消被救助者产生贪念的可能。第三完善社会监管体系,社会信息公开透明,让好人做好事无后顾之忧。

其次,要降低做好事的难度。

我们再次审视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好人,但更重要的目的或者说终极目的是什么呢?就是救人!让危难者得到救助,脱离险境,保住生命!但是,即使你是一个好人,你也有很大可能缺少救人的经验和技术,也缺少必要的设备,好心办坏事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为降低做好事的难度,提高做好事的效率和结果,需要我们从国家的层面做出更多技术支持。

1、 立法,将国民接受应急救护培训的比例迅速提高(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即每百人中须法定有多少人接受过此类培训)。

2、 立法,将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在公共场所的配置数量迅速提高。

3、 对阻碍急救的行为施以重法,如道路的应急车道,只要无故驶入,罚款起点定在人民币两万元或以上,对一年内超过两次此类行为的驾驶员,处以30天以上行政拘留。

当然,还有其他层面的技术支持,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唯有如此,才能使“好人法”不至于孤独的存在,才能使“好人法”真正在技术层面成为可操作的法律,才能实现其终极目的。

结语

不管怎样,“好人法:就要推出了,这是一件大好事。

感情与爱是每个人都需要的,人性中的善,稍微一激发就会出来。希望“好人法“的推出是一个契机,通过立法以及相关技术辅助制度的推出,让好人变得越来越多,让社会变得越来越好。

社会信任的重建也许很艰难,但值得我们为此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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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来了,会成为摆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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