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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撞死无名氏,怎么赔偿?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撞死无名氏,怎么赔偿?如何处理?

自从实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来,交通事故的处理比较明确,但是作为与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无名氏死亡的,则我国目的法律法规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政策,笔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发现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且大部分省市在实施道交法办法中没有规定,致使司法实践和交警部门处理事故过程中混乱不一。

我们首先看以下几个省份对上述问题的规定。

1、山东省 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八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费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由其转交。

2、浙江省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一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3、海南省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及时交付。

4、广东省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二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其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

从以上省份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的保存大部分意见倾向于将该款项列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来保存,因此呼吁政府尽快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死亡,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肇事司机为了获得从轻处罚,主动向交警部门或法院交纳了全部或部分赔偿金,后肇事司机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中无受赔主体,肇事司机交纳的是保证金,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赔偿金为由拒绝理赔。对于这种情况而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责任,笔者认为如果肇事司机没有法律规定的醉酒、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赔付责任,对于支付的死亡赔偿金,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因为肇事车辆没有交强险,作为肇事司机也是为获得从轻处罚,主动向交警部门或法院交纳了全部或部分赔偿金,但是肇事司机事后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该款。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肇事司机无权要求返还,肇事司机交纳的该款项是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如果返还,则会出现“撞死白撞”的不合情理的现象,同时也无法体现肇事司机积极赔偿而悔罪的态度,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因此,建议国家立即制定统一的规定,尽快完善该方面的措施,解决这一令法律尴尬的问题。

杨先旺律师,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聊城市法律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市保险协会保险索赔纠纷调解委员会委员,聊城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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