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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修理工车头坠亡 交强险应理赔

芒市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原告谢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保险纠纷案件。

案件还原

2012年10月,原告购买了一辆二手雪佛兰轿车,未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2012年12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2013年8月13日原告驾驶该车到吕某的修理铺进行修理,原告驾车载吕某到瑞丽市国际医院旁新修建的公路对车辆进行故障检查。吕某打开该车引擎盖后坐在车头发动机右前部,并让原告驾车前行,当车行驶至一个路口时,原告驾车左转过程中吕某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事发后,吕某到瑞丽市民族医院住院治疗,最终不治身亡。2013年9月9日,原告与吕某的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保险公司则认为吕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法官说法|修理工车头坠亡 交强险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关于本车人员的认定,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被保险机动车上;要位于车上驾驶室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本案事故发生时死者位于车辆车头发动机位置,该位置并不属于车上驾驶室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吕某摔下车后受伤,受伤时处于车下。因此,死者不属于本车人员。本案死者既不是本车人员,也不是被保险人,其伤亡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原告在公路上驾车行驶,允许死者坐于车头危险位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并且原告已经对死者伤亡进行赔偿,故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进行理赔。

芒市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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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朱边勇 高怀芬

审核 陈仲全 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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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原告谢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保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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