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虽然对作为弱势全体的劳动者有很多倾向性的保护,但并没有剥夺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权力,用人单位有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管理的需要,管理的依据便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当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企业更需要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就支持了这一点。
那么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才能用来管理员工,开除员工呢?
首先,必须存在规整制度,大家不要觉得这点好笑,笔者在日常生活中,多次看到过完全没有规章制度,管理全看老板的个人喜好的情况,这种企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几乎就相当于裸奔,自动放弃了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力,后果可想而知。
第二,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所谓民主程序通常指的是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且要有讨论,修改的方案或意见,协商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不仅要有这样的程序,还要注意保留下证据,如有签字的会议纪要,录音录像,照片等。这一条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没有证据,做过的就等于没做
第三、制度虽然制定好了,但同样必须得合法合理,制度不可能超越法律,不合法的制度条款肯定是无效的,规定员工必须加班,规定员工不可要求缴纳社保,这个当然是白费心机。
再来说说合理,我国的法律目前并未对什么样的规章制度算是合理有明确的规定,但并不意味这企业就可以随意制定,必须要考虑是否能够被庭审法官所任何。例如企业规定员工不许在公司内部吸烟,因为吸烟有害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同时又是安全隐患,当然算是合理。但规定员工吸烟必须得用什么牌子的打火机,这明显就是扯淡了,这样的规定写的再多,也不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第三,必须要向劳动者公示,如果企业不能证明曾经向劳动者公示过该制度,当然也无法用该制度管理劳动者。
第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要明确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严重,严重的标准同样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既要看企业对此的规定,又要看法官认为此规定是否合理。一般来说,法官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大小,劳动者是否有主观的恶意和违反行为是否多次发生。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规定厂内吸烟属于严重违纪,这非常合理。但如果只是普通企业的办公室,只是因为老板不喜欢烟味,便规定吸烟属于严重违纪,违者辞退,这肯定是无法得到法庭支持的。再比如旷工,规定劳动者旷工一天就是严重违纪,予以辞退,恐怕很难获得法官的认可,但如果改为三天,就稳妥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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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虽然对作为弱势全体的劳动者有很多倾向性的保护,但并没有剥夺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权力,用人单位有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管理的需要,管理的依据便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当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企业更需要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就支持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