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辆外省号牌卡宴,才开了一周就被黑龙江一法院的工作人员查封扣押;花了 15 万元买了辆二手雅阁,半年不到被跨省执法的河南省公安人员追查到是辆赃车,车被发还失主……
近日,记者就近年来二手车交易纠纷频发问题采访了广州中院商事庭的三名法官和海珠区法院法官,发现很多纠纷都是因为交易时车主没有对车况进行固化,以及没有及时过户引发的。二手车买卖要注意哪些问题?双方应尽哪些注意义务?二手车交易网络平台是否有担保责任?对上述问题,法官权威释疑。
买二手卡宴被黑龙江法院查封
2015 年 10 月 10 日,广州市民吴某花 60 万元向曾某购买了一辆山东号牌的二手卡宴,双方签订了《全款购车合同》。一个星期后,吴某驾驶该车在广州某路段被黑龙江省某市某区法院工作人员拦下,法院工作人员将该车依法查封扣押。
事后,吴某将曾某告上法庭,要求全额退款。曾某辩称,吴某只是委托他找人买卡宴,双方签订的是委托合同而不是购车合同。曾某还向法院提供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车辆被查封后,吴某说 " 这件事绝对是抵押公司在搞事……申请 16 号执行,法院怎么那么快到广东查封,没可能 "。曾某称吴某早已知道这辆车已被外地法院查封,但吴某坚称他不知道这辆卡宴不能过户。
该案经法院一审和二审,广州中院最终判决认为,吴某与曾某签订的《全款购车合同》实际上是委托购车合同,曾某把车交给吴某,其义务已经完成。而这辆卡宴只是被法院查封,并非被处理。吴先生如果合法取得质押权,也可以向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提出异议维护其权益。最终,吴某的诉求被驳回。
法官释疑
合同未约定卖方处分权
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田绘表示,在广州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二手车交易金额最大的就是这宗二手卡宴案。虽然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但合同里面只写了 " 卖方应负责保障该车交车前不是事故车、泡水车和盗抢车 ",并没有约定卖方必须对该车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当然,也不排除如卖方曾某所言,买方吴某 " 心存侥幸 ",买下了这辆权属不明的二手车。
发动机号无改动但竟然是赃车
2011 年 7 月 17 日,刘某在某区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购买了一辆 15 万元的雅阁小轿车,同日与原车主李某到交警大队办理了车辆过户转移登记手续。同年 12 月 7 日,河南省某市公安人员在从化某街查获刘某的雅阁车,并以该车涉嫌为被盗车辆进行扣押。事后,刘某以李某未能提供合法来源的二手车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 15 万元。
这辆雅阁车是在公安部门办理了合法登记的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经过核验无误,河南警方是怎么认定这辆是赃车的呢?原来,新车出厂时,一个气囊号只对应一辆车,不会同时使用在其他车辆。也就是说,一个气囊号只对应一个车架号和发动机号。
随后,公安机关向本田公司查询了这辆车的资料,证实该车气囊号与河南省一宗刑事案件中被盗车辆的气囊号一致。也就是说,刘某的车曾经被改装及虚假套用他人车牌。事后,这辆车由河南警方发还失主。而广州市车管所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该车在查验时车架号与发动机号均没有被改动过。
最终,广州中院判决认为,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交易的雅阁车存在权利瑕疵,也未举证证明李某在履行交车义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举证不明的不利后果。据此,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种情况车辆被 " 掉包 "
到底是哪个环节发生了 " 掉包 "?广州中院商事庭法官唐佩莹到广州市车管所进行了相关调查,市车管所认为有三种被掉包的可能性。一是车管所对车辆检测后至交车期间,卖家进行了掉包。二是买方把车提走后,自己拿赃车套牌使用,而真正的车辆在外地使用。三是中介机构掉包。但到底是哪一种可能性,目前尚未查明。
唐佩莹表示,该案虽然是个案,但也提醒买方要尽注意义务,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拖延无法过户买家自担责
2011 年 9 月,程某通过海珠区一家二手车行,向孔某支付 4.5 万元购买其名下的一辆雪佛兰小车。由于当年广州没有限牌,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2 年,广州颁布了限牌政策,程某因名下已有广州牌号,因此该车未能过户。
2015 年,程某把孔某告上法庭,要求孔某协助办理过户,但被法院驳回。随后孔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程某归还车辆。孔某称,车辆早已交付,但程某拿了车一直不去过户,后来广州实行限牌政策才催着他去过户。孔某说,程某自己不配合过户,而且把车停在工地让别人随意使用,导致他总是提心吊胆。
海珠区法院认为,程某在受让车辆后 30 日内即应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转移登记,这既是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是机动车交易惯例。而程某拖了这么久都未办理过户登记,导致限牌政策出台后无法办理,因此该合同不能实现的责任在于程某。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程某把车退回给孔某,孔某不需要退款。
怠于行使权利买方之过
广州中院商事庭副庭长谢欣欣表示,在二手车交易中,因买方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导致损失的纠纷不止一两宗。有的案件中,甚至不是因为买方的过错。不过,即便买方权益受到侵害,但因为其存在怠于行使合同权利导致无法过户的事实,后果最终只能由买方承担。
车况未明确交易不成卖家赔偿
2015 年 4 月,唐某到花都一家车行试车后,当即决定以 7800 元买下曹某的二手东南牌小客车,并向车行支付了定金。双方签订了由唐某提供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载明 " 非事故车,无严重撞击、泡水、火烧、发动机大修 "。事后,唐某称该车有很多问题," 试车时还说过包不漏油的 "。据此,唐某要求压减 800 元车款。
对于唐某的要求,曹某称其 " 口说无凭 "。唐某因此拒绝支付余款,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唐某称,事后他发现该车车头、车身有多处被刮花,且空调不能制冷只能送风。唐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赔偿误工费、耽误占用个人车辆指标等费用。而曹某则称,唐某第一次看车时就已经发现车辆表面存在瑕疵,反诉要求唐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过户爽约损失等费用。
广州中院认为,合同约定条款主要排除了该车存在内部严重缺陷。但该车除了表面瑕疵外,还存在漏油、空调不能制冷只能送风等内部缺陷。而车行、曹某并未提供就该车存在内部缺陷问题明确告知唐某的书面证据,唐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据此,法院终审判决车行和曹某向唐某双倍返还定金 3560 元。
固化车辆情况保障各方
" 关于车况的描述,双方都没有具体记录,这种情况十分普遍。" 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田绘在分析近年发生的二手车买卖纠纷时表示,二手车买卖纠纷多因没有签合同或车辆质量状况描述不够具体导致。很多案件当事人图省事,省去了很多步骤,结果导致了后面的纠纷。
" 哪怕是签收一份情况说明,把当时各方认可的车辆情况固化,对买方、卖方和中介都是一种保障。" 田绘说,从目前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来看,肉眼无法判断的内部缺陷,通常法院都会支持 " 买方不知情 "。
田绘提醒要买二手车的市民,交易时要 " 多留个心眼 ",尽可能签订主要条款明晰的书面合同,包括二手车的质量状况、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么选择一些可信度较高的中介平台,要么共同指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卖展车未告知车行赔三倍车款
2015 年 9 月,叶某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丰田雷凌,车辆价税合计 10.7 万元。交车前,该车检验结果为合格。事后,叶某发现该车问题不断,于是开到维修店检查,发现该车线路存在破损。此后,车行承认曾对线路进行破皮、搭线安装导航后又拆除,并把裸露的铜线用绝缘胶布包裹。出售车辆时,车行并未告知叶某存在上述情况。
车行辩称,该车曾在 4S 店厅作为新车展示,仅供潜在客户观摩。为了更好地展示新车效果,在该车加装了后视导航系统,因而对该车的电源线路进行了接驳,但线路接驳并不影响新车的性能和外观。
一审法院认为,车行未告知叶某该车曾经作为展车使用,销售行为存在瑕疵。该车确系展车,与一般消费者希望购得一台全新车辆的预期心理不相符,车行损害了叶某的知情权,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车行向叶某赔偿损失 2 万元。
叶某上诉,要求车行支付购车价格三倍的赔偿款。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车行在销售时未告知叶某涉案车辆曾作为展车展示以及曾加装、拆除过后视导航系统的事实,客观上直接剥夺了购买者是否选择该车型、是否选择该车的权利。作为缺乏专业技术和专业工具的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仅能对车辆外观、内饰、随车物品和功能等进行检查,而不可能检查内部构件。因此,即使叶某已在《新车提交客户确认表》上签名,也只是对该车表面情况的初步确认,并不代表其已知悉并接受车辆的真实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车行对受损线路进行更换,并赔偿叶某 32.1 万元。
展车非新车就如样板房
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田绘表示,不少 4S 店会把新车放在展厅里展览,再入库作为全新车销售,这可能是行业的惯例。但展出的车就相当于样板房,与消费者通常理解的 " 新车 " 是不一样的,因此车行要将实情告知消费者,由其选择是以适当优惠的价格购买展车,还是以普通的价格购买全新车。否则一旦出现纷争就可能构成欺诈,依法应当以一赔三。
温馨提示
建议 " 二手车置换 " 不提倡翻新后出售
谢欣欣提醒市民,在二手车买卖中,卖方要保证自己具有处分权,要么是所有权,要么是受委托处分权。车辆出售前要处理好违章和欠费,及时告知车辆是否有重大瑕疵,让买方选择。卖方还要及时保存并且交付跟车辆有关的单据或者档案资料,包括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购买发票、车船税发票、保险等,过户时要积极配合。
田绘则表示,卖方在选择相对保障的出售渠道时,可以通过 " 二手车置换 " 的方式直接将旧车卖给 4S 店。首先,4S 店可以对车辆进行细致的检测,而且也可以较易掌握车辆的保险情况。4S 店可以提供过户等 " 一条龙 " 服务,对车主来说,还能及时与前一辆车脱钩,然后过户新车。
" 最不提倡把车辆翻新后再出售。" 田绘说,表面上看,翻新车可以卖一个比较好的价格,但一旦产生纠纷就有欲盖弥彰的嫌疑,让人产生 " 这车本身就存在巨大缺陷 " 的遐想,更容易引发纠纷,甚至被认定为构成欺诈。
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担责要看宣传标语
谢欣欣表示,目前广州法院审理的二手车交易纠纷案中,以二手车交易互联网平台作为被告的案件还没有出现。客观上,二手车交易平台可以促进买卖双方之间的信赖。通常来说,中介平台要核实车辆情况,若提供代收款服务,还可保障双方的资金安全。
由于交易的是二手车,中介平台是否有瑕疵担保责任,可以根据其宣传语的不同,判断其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田绘表示,如果中介平台对外宣传 " 本平台提供海量二手车源 ",则表明该平台只是提供有二手车出售或者购买二手车需求的信息以供查询。如果中介平台宣传页面标有 " 本平台所提供的二手车来源合法、质量与标识一致 " 的语句,则该平台要对车辆的来源合法性提供担保。同时,二手车出售时所注明的质量是否与描述一致,该平台也要提供保证。
二手车买卖合同必须列明以下条款
1 车辆权属确认。
2 二手车质量状况描述。小毛病要列明,大毛病必须告知。没有告知则承担违约责任,轻则退车解除合同,重则可能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3 税费由谁负担;交付期限;多长时间过户。
4 车辆检验评估检测;车况固化情况。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甘尚钊 曾德瑜
花 15 万买的二手车 竟是辆赃车?